商标注册
◆ 委托代理手续 ◆ 注册申请业务类别 ◆ 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
委托代理手续
一、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和具体商品名称
二、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签订《委托协议》
三、交纳代理费和申请费、查询费
四、准备并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图样的电子文档;或商标图样7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7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图样的电子文档;或商标图样7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7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注册申请业务类别
申 请 类: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可以注册。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变更、续展类:
商标续展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等。
撤销、补证类:
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注销申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提供优先权证明;撤回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等。
许可、备案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等。
商标评审类:
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延迟;异议复审;驳回复审;争议裁定;撤回评审申请等。
商标查询类:
中文、英文、图形商标查询等。
其 他 类:
商标侵权等。
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单位:元/件)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评审延期费 500
10 商标异议费 1000
11 变更费 500
12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3 撤销商标费 1000
14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
1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 其他
可注册的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就商标的注册或侵权产生纠纷时,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
中国采用1988年11月1日尼斯协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确,才能被商标局接受。一个申请仅能指定一类商品或服务。
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可以在中国境外申请日起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文件必须在中国申请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
中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和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补正。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的注册性和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审查。
修改
只有在商标局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商标申请进行补正。需要删除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是放弃部分文字或图样的,商标局会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与审查员的要求不符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公告
经审查通过的商标申请将刊登在每周出版一次的商标公告上,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异议请求。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续展
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没有他人对公告的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申请应提供续展申请书和委托书。
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个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体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保护范围
除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行为的,构成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评审和上诉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和争议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上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除非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的;
-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声誉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变更/转让及许可合同备案
所有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或者地址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变更都要在商标局登记备案。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转让只有在商标局登记备案后才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申请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应在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要求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将被撤销。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注册标记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记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注册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